浙江拟规定:CPI上涨职工可要求企业加工资

新华网杭州11月23日专电(记者岳德亮)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强劲上涨,让人们菜篮子拎得“心发慌”。很多人埋怨,什么价格都涨,就是工资不涨。

22日提请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审议的一部地方性法规的修订草案指出,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的,劳动者一方可以提出增长工资的要求。

10月份,我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同比上涨4.4%,为年内首次突破4%,创24个月来新高。浙江省10月份的CPI同比上涨4.2%,涨幅再创年内高点。

正在审议的《浙江省集体协商集体合同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规定,一个工资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一方可以提出增长工资的要求,与用人单位进行集体协商:本单位利润率增长的;本单位有50%以上职工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50%的;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提高的;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的。

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胡虎林表示,规定劳动者一方可以提出增长工资要求的具体情形,有利于从立法上推动企业建立正常的职工工资增长机制,保障劳动者收入的稳步提高。

有的常委会委员认为,立法要综合平衡、统筹兼顾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草案仅对劳动者一方可以提出增长工资要求的具体情形作出规定,企业一方与劳动者一方权利义务不对等。

为此,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也建议增加规定: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不能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可以提出工资调整方案,与劳动者一方进行集体协商。